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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钉钉子精神擦亮监督“利剑”
2018-09-26 廖文根    (阅读:)

执法检查是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

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来到某省。除了公开的检查活动,检查组还不打招呼,派出了一支小分队到一些沿海排污口进行抽查。与公开的行程所见所闻相比,在一个抽查点,检查组看到了另一番景象:喷涌的污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从管道直接排入大海,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尽管这种现象在该省并不普遍,但这个违法排污口的存在,表明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方面还有短板和不足。如果检查组只满足于听汇报、被安排,真实情况很可能被遮蔽,检查结论也很可能失真。

“不打招呼”式检查,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并非首例。今年上半年启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队,分赴多个省区开展检查工作。除了事先安排的行程,检查组还不打招呼、直奔现场,对多个地方的多个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矿山等进行了抽查,发现了多起违法行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检查组还打破常规,不留情面,对多个地方和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点名。为了找准问题症结,深入分析原因,达成政策共识,形成工作合力,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专门就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并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一系列强有力的“组合拳”,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随着科学立法工作的深入推进,“有法可依”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但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然任重道远。

高质量的立法有赖高质量的实施,高质量的实施有赖高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是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这把“利剑”起不起作用,关键在于能不能找准真问题,抓住真问题,解决真问题。这就要求执法检查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发扬钉钉子精神,以扎实的工作作风擦亮这把监督“利剑”。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只有经常“红红脸”“出出汗”,甚至该亮剑时坚决亮剑,才能提高监督实效。有地方的同志反映,“现在人大监督越来越实,每次执法检查,对我们都是一次‘大考’!”

变化也在悄然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所到之处,无论是书面材料还是口头汇报,往往是谈成绩一笔带过,谈问题具体深入。检查组提问经常一针见血、真刀真枪,被检查单位回答也是有一说一、开诚布公,双方都在努力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把法律实施中的问题找准,把原因厘清,把办法找实。

正是通过各方点点滴滴、扎扎实实的努力,推动着一部部法律真正落地生根,推动着法律尊严和权威得到切实维护,推动着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理念走向行动,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筑牢坚实的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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